2005年3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不小心 民工跌入试用期陷阱
实习生 须骏

  近日,记者接到台州市路桥区一名四川民工左先生打来的电话,他讲述了他在路桥区金清镇嘉利工业集团某机电有限公司打工的遭遇。
  3月初,左先生经人介绍到某机电公司做喷漆工。当初,老板告诉他,按件计价,试用一个星期。左先生当时并没有觉得不合理。然而,在起早贪黑干了一个星期后,老板却只字不提试用期过后的问题。于是,左先生找到老板,老板的答复却是:“你继续干,到时一起结算。”左先生顿时有了一种被欺骗的感觉,想想自己辛辛苦苦干了一个星期,图的是有个相对稳定的工作,而这样一来,结果还是成了打零工的,无奈之下左先生给记者打来了电话。
  而那家机电公司的负责人於某说:“当初我们谈过关于合同的事,也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时发现,他的工作质量不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所以,我们不打算和他签合同了。”
  左先生对於某的话感到非常愤慨:“他们从来没和我讲过合同的事,更没人讲过我干的活儿质量不行。”
  “这起纠纷的焦点很明确,主要就是在试用期和合同期两者之间出现了问题。”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监察二科的王根生科长说:“私营业主利用试用期骗取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力的事情还时有发生,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还十分欠缺。要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的就是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我们也会加大对私营企业用工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问题决不姑息迁就,一查到底。”
  记者获悉,我省早于2001年就制定了《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收入。如果打工者遇到类似左先生的被欺骗的事,还是要寻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帮助。最主要的还是在找工作时一定不能怕麻烦,要多看、多问、多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陷入“试用期”陷阱。